中国教育后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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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后勤协会章程
2014-07-16 15:45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教育后勤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for Campus Management(缩写CACM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各级各类学校后勤服务、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立会之本,努力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实施教育后勤行业规范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会员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行业诉求,为行业与会员服务;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挥咨政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教育后勤行业的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教育后勤行业调研和改革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行业相关政策、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规范行业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后勤管理服务行业活动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的和谐与稳定;

(四)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体系,参与制定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开展行业等级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行业评估、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五)建立行业专家库,开展理论和实证研究。组织专家开展教育后勤改革发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搜集、整理教育后勤行业最新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技术研究成果,促进行业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

(六)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等宣传平台,促进信息沟通与交流,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管理、业务和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举办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会展服务,为会员开拓发展空间创造条件;

(八)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从事相关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对外交往;

(十)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一)单位会员分为社团会员、学校会员和企业会员三类:

1、社团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后勤协会(研究会)等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委托开展工作,经申请可以成为社团会员。

2、学校会员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所属后勤服务实体、管理部门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学校会员,但须以学校名义加入本协会,每个学校只限一个会员名额。

3、企业会员

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后勤服务三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拥护本协会章程,由社团会员或学校会员推荐,经批准可成为企业会员。

(二)对教育后勤事业具有突出贡献,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后勤工作者,本人申请并经协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委托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依法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可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成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每个单位只能推荐一名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荣誉职务的人选,报理事会;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根据会长授权行使部分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协会日常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与收取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教育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6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